馳名商標的保護不僅限于注冊
《新華字典》在無數(shù)中國人心中有著特殊的地位,以“國碼”之名。而字典在觸網(wǎng)后發(fā)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,卻因為“新華字典”是未注冊的馳名商標或普通名稱而引發(fā)爭議。近日,“新華字典”案撤訴,北京知識產(chǎn)權法院認定“新華字典”為未注冊馳名商標。
本案糾紛是商務印書館有限公司以“擅自以‘新華字典’名義生產(chǎn)、銷售字典,造成市場混亂”為由,起訴中國語文教學出版社有限公司商標侵權、不正當競爭。法院裁定,中國出版社立即停止侵犯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,在媒體上發(fā)表聲明消除影響,賠償原告經(jīng)濟損失300萬元及合理費用27萬余元。
換句話說,該判決既維護了新華字典商標持有人的合法權益,又承認新華字典為未注冊的馳名商標。法院的判決肯定有助于防止馳名商標再次被侵權。此外,這一判決對其他出版商和商家也有一定的警示和教育意義,即在日常經(jīng)營活動中,要認識到一些馳名商標雖然沒有注冊,但仍然受到法律保護。
我國商標法規(guī)定,馳名商標的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犯時,可以依照本法的規(guī)定請求保護馳名商標。顯然,這是對馳名商標的補充保護規(guī)定。按理說,權利人應當依法注冊馳名商標,這是最好的保護,但是由于種種原因,一些馳名商標以前并沒有注冊。
法律為未注冊的馳名商標提供保護依據(jù),司法機關為商標持有人提供救濟渠道,防止尚未注冊的馳名商標受到侵害。因此,“新華字典”糾紛案帶來的啟示之一就是,只要權利人為馳名商標嘔心瀝血,該商標就得到廣泛認可,無需擔心未經(jīng)注冊就無法維權,因為司法機關會秉持正義。
同時,該案還提醒商標持有人及時注冊馳名商標,避免陷入糾紛。如果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早就把新華字典注冊為馳名商標,今天就不會有什么麻煩了。雖然法院裁定被告發(fā)表聲明消除影響,賠償經(jīng)濟損失,但認為原告圍繞糾紛造成的無形損失不低。
此外,這個案例也帶來了一些其他的啟示。例如,未注冊的馳名商標應得到進一步保護,這不僅可以保護商標持有人的權益,還可以保護公共利益,維護健康的市場秩序。因為像《新華字典》這樣未經(jīng)注冊的馳名商標,不僅代表一部詞典和一種商品,而且是一種關系到公共利益、具有一定公共屬性的商品。
目前,現(xiàn)行法律對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比較完善,而對未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還不夠。2012年,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馮小青寫了一篇文章,指出對未注冊馳名商標的法律保護相對缺乏。雖然中國在2013年修訂了《商標法》,但該法仍有一些不完善之處。
雖然現(xiàn)行商標法禁止生產(chǎn)經(jīng)營者在商品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,或者在廣告、展覽等商業(yè)活動中使用“馳名商標”字樣,但并不意味著“馳名商標”不重要。即使是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也受到相關國際公約和中國法律的保護?!缎氯A字典》糾紛案的判決是保護未注冊馳名商標的生動例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