增值稅應稅行為包括銷售和進口,直觀看并無投資行為。為保證增值稅鏈條的完整性,現(xiàn)行增值稅制度將以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、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等行為界定為視同銷售行為,應按規(guī)定繳納增值稅。投資行為是否屬于增值稅的應稅行為(含視同銷售),需區(qū)分不同投資主體及所投資的標的物進行具體分析。增值稅應稅活動包括銷售和進口,不直接存在投資行為。為保證增值稅鏈條的完整性,現(xiàn)行增值稅制度將貨物界定為對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的投資,將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無償轉讓界定為銷售行為,應按規(guī)定繳納增值稅。投資行為是否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(包括視同銷售),需要根據(jù)不同的投資主體和投資對象具體分析。
投資中涉及的增值稅相關政策
根據(jù)《公司法》的規(guī)定,股東可以以現(xiàn)金、實物、工業(yè)產權、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。即商品、無形資產、不動產、貨幣資金等??梢宰鳛橥顿Y目標。增值稅的應稅活動包括銷售、進口和視同銷售。投資的增值稅討論主要涉及增值稅的銷售和視同銷售。
銷售是有償轉讓。所謂補償,是指從買受人處獲得金錢、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?!对鲋刀悤盒袟l例》規(guī)定,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、修理修配勞務、服務、無形資產、不動產、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,應當繳納增值稅。即銷售商品、無形資產、不動產等。,均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。其中,商品和不動產的買賣是指商品或不動產所有權的有償轉讓。無形資產銷售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經營活動。
作為銷售的增值稅,包括作為銷售的貨物、服務、無形資產和不動產,在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(yè)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6〕36號)附件1中有具體規(guī)定。其中,商品被視為銷售。根據(jù)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》,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己生產、委托加工或者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,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作為銷售貨物。無形資產和不動產視同銷售。根據(jù)《營業(yè)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》,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,視同銷售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,但用于公益或者面向社會公眾的除外。
貨物投資應繳納的增值稅
貨物屬于原增值稅征收范圍,是指包括電、熱、氣在內的有形動產。貨物買賣是指有償轉讓貨物所有權。投資商品不屬于銷售范疇,因此是否繳納增值稅應考慮視同銷售的相關條款。根據(jù)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》關于貨物作為銷售的有關規(guī)定,投資貨物作為銷售增值稅,應當繳納增值稅。
需要注意的是,《增值稅暫行條例》中提到的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。但視同銷售的條款只涉及單位和個體工商戶,不包括其他個人,即其他個人的商品投資行為不視同銷售。
投資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應繳納增值稅。
營改增后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。無形資產是指沒有實物形態(tài)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,包括技術、商標、版權、商譽、自然資源使用權等權益性無形資產。房地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后會改變其性質和形狀的財產,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等。
參考上述商品投資的分析方法,我們首先考慮無形資產或房地產投資作為銷售是否有相關規(guī)定?!稜I業(yè)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》界定的視同銷售無形資產或不動產,僅指無償轉讓的情形,不包括投資行為。即以無形資產或不動產進行投資不屬于視同銷售所界定的范圍。商品投資雖然按增值稅視同銷售,但并不意味著所有投資活動都按增值稅視同銷售。
明確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投資不視為銷售行為,我們將從業(yè)務本質上分析其是否符合增值稅的銷售要求。投資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本質上包括兩項業(yè)務,一是轉讓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;二是以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所有權換取股權等經濟利益。投資者投資的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,應當按照評估價值或者投資合同、協(xié)議約定的價值(投資合同、協(xié)議約定的不公允價值除外)確定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取得成本,作為自有資產管理,按照規(guī)定的方法攤銷或者折舊。此外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:公告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)對“取得的不動產”進行了具體界定,包括通過直接購買、接受捐贈、投資入股、自建、償還債務等方式取得的不動產。根據(jù)公告第14號“收購房地產”的規(guī)定,投資房地產屬于“銷售房地產”的征稅范圍。
綜上所述,納稅人投資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符合《增值稅暫行條例》關于銷售的規(guī)定,屬于增值稅的銷售行為,應按規(guī)定繳納增值稅。
以貨幣資金投資取得的固定利潤,應當繳納增值稅。
用現(xiàn)金、銀行存款等貨幣資金投資不屬于增值稅銷售或者視同銷售行為。但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保證利潤,應按貸款服務征收增值稅。36號文件規(guī)定,各種占用和借用資金的收入,包括利息(保證收入、報酬、資金占用費、補償金等。)持有期間(含到期)的金融產品,應按貸款服務征收增值稅。對于“保證收入、報酬、資金占用費和補償”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(fā)、教育及其他輔助性服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6〕140號)解釋為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能夠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。上述金融控股期間(含到期)取得的非擔保收入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收入,不征收增值稅。
可見,投資貨幣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,但取得的固定保本理財收入按規(guī)定要繳納增值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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